裁判文书详情

乐陵市林业局与王**林业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林业局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林罚决字(2014)第09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林业局以被执行人王**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枣树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日,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和2万元非法所得;2、罚款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已超出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德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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