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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林业局与赵*林业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7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只缴纳罚款10000元,未履行没收非法收购木材和非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于2015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等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10日内向本院缴纳5000元非法所得及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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