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月仙因诉被上诉人莘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9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月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郭**,被上诉人莘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徐*、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本案发回莘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