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聊城市**府区分局诉李**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聊城市**昌府分局作出的东昌环罚字(2015)13号《聊城市**昌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4月3日送达李**。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市**昌府分局作出的东昌环罚字(2015)13号《聊城市**昌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聊城市**昌府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设定的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聊城市**昌府分局作出的东昌环罚字(2015)13号《聊城市**昌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月日前将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交至本院。

三、被执行人李**在上述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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