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沂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沂南**油站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于梁**经营的沂南县兴良加油站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监督管理局因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物品(成品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沂)安监管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765元,并处罚款50000元。并依法向其告知了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向其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又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沂)安监管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沂)安监管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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