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行政处罚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起诉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莱城立行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起诉人陈**诉称,政府不作为是我到北京上访的唯一原因,莱**局没有处罚资格,且我受到训诫后再执行拘留是一事双罚属于程序违法。请求:判决被告行政处罚决定非法无效,依法撤销莱**决字(2012)第00398号、(2013)00073号、莱**(杨*)行罚决字(2014)第00014号,在其影响的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被起诉人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对起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时间分别为2012年、2013年4月、2014年8月,起诉人于2015年7月15日递交起诉状,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我的诉状均在3个月内提出,但是没有给予受理,这是由于立案审查制导致的,责任在法院。不在我。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过诉讼,但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莱**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