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土资源局作出的郑中原国土资罚字(2013)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郑州市**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63485.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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