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土资源局与吴**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原国土资罚(2008)第19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吴**名下的拆迁补偿款437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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