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冉**于2015年8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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