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未自动缴纳罚款,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12953.6元及加处罚款112953.6元,共计225907.2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作出金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