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资源局与张**诉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未自动缴纳罚款,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12953.6元及加处罚款112953.6元,共计225907.2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作出金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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