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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土资源局与薛**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未自动缴纳罚款,且经申请人公示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8096元及加处罚款28096元,共计51474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金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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