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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巩义市城区车衣裳汽车美容店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巩义市城区车衣裳汽车美容店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下发(2014)巩住建罚字第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有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职权,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河南万**限公司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河南万**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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