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沙*东诉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道路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邯郸市华**安分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境保护局与郑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巩义市城区车衣裳汽车美容店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裁定书
原告河南**司汝河路店与被告郑州**中原分局、郑州**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河南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荥阳**源局与张**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