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河南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下发巩住建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有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职权,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河南缔**有限公司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河南缔**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