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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源局与荥阳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以涉案违法建筑已经被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其本案执行申请,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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