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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源局与河南金**限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国土资罚决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金**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其名下位于中牟县万三公路东、万洪公路北侧,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中的43.257亩,改变成商混凝土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牟国土资罚决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牟国土资罚决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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