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巩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付**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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