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对郑州**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对郑州**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因郑州**限公司不履行新密国土资罚(2015)第8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新密行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现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5)第8号处罚决定书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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