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不服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4日作出的登公(8548)行罚决字(2015)1092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6月19日,原告韩**以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