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银山与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任*山诉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金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任*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金刚、刘**,被上诉人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