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提供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石**与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银山与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阮*与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贸**限公司与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贸**限公司与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汪海洋诉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连秀花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