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乔诉被告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康*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安**与登封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荥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管理局与郑州兴**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付**与巩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韩**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密**护局对郑州磊**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新密**护局对郑州甲**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对郑州**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钟*争与登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登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