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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乔诉被告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康*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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