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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荥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荥阳市人民法院向郑州**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郑州**民法院2015年8月3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2015年10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卷宗、调查和询问原告,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1年12月30日,被告荥阳市公安局对原告徐**作出荥公(崔)行决字(2011)第00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拘留10日,2011年12月30日送达原告。2015年6月2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2011年12月被处罚后,直至2015年6月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应当驳回其起诉。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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