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牟**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工商行处(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牟工商行处(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