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第三人刘**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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