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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凯诉与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尹*于2015年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承担,余额退还原告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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