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