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土资源局作出的郑中原国土资罚字(2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赵**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404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郑州**土资源局与方*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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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土资源局与郭**执行裁定书
郑州**土资源局与路德全执行裁定书
冉**与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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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管理局与河南亿**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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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百**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