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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管理局与河南亿**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州**管理局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郑工商郑**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在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等次轻微。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亿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5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州**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依法强制执行郑工商郑**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45000元;2、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管理局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郑工商郑**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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