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开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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