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王**与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贸**限公司与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辉诉开**局龙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海洋诉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诉兰考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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