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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不服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不服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且无说明正当理由,被告郏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冯自印、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秦**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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