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不服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且无说明正当理由,被告郏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冯自印、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秦**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徐**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宗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清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汝州**监督局与汝州**充装站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汝州市**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康**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奇**有限公司与平顶**政管理局、平顶**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