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清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吕**不服被告宝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宗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汝州**监督局与汝州**充装站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不服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汝州市**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康**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