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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不服被告宝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不服被告宝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由平顶**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向原告吕**邮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并向吕**开具预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了交款期限,并告知其如不按期交纳诉讼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吕**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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