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金厦**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金厦**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平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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