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人社监罚字(2014)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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