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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立字第8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自2011年公安局处罚决定作出后,随即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郏县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故上诉人认为汝州市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对上诉人起诉郏县公安局郏*(渣)决字(2011)第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裁定不予立案并不恰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给予行政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汝**院的接待笔录记录上诉人已于2011年7月8日收到郏县公安局所作郏公(渣)决字(2011)第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王**应当在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所述于2011年向郏**院起诉,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王**于2015年7月8日向汝**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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