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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立字第1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自2011年7月2日收到郏公(渣)决字(2011)第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多次到郏**院起诉,但郏**院未予立案,其行为属滥用职权、包庇凶手,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给予行政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汝**院的接待笔录记录上诉人已于2011年7月2日收到郏县公安局所作郏公(渣)决字(2011)第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南**应当在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所述于2012年向郏**院起诉,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南**按照行政诉讼法案件异地管辖的有关内容,于2015年7月8日向汝**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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