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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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