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辉县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焦新臣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管理局依据生效的(豫辉)质监罚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2015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5)辉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对该案裁定准予执行。2015年6月11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焦新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款90480元,承担执行费1256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焦新臣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辉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