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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责任公司不服卫辉**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馆**限责任公司不服卫辉**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对其作出的豫新卫公石路罚(2015)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馆**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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