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李**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李**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生效的辉市工商处字(2014)8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行政庭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辉行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2015年6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4000元,加处罚款4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辉行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