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郎**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获)安监管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有作出该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获)安监管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