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不服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获**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张**与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辉县市公安局冀屯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四菊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务局与中国石**限公司河南新乡第182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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