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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务局与中国石**限公司河南新乡第229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原商油管罚决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查明:

本院查明

被申请执行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其行为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原阳县商务局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原商油管罚决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280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零号普通柴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原阳县商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商务局作出的原商油管罚决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原阳县商务局作出的原商油管罚决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申请执行费32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中国石**限公司河南新乡第229加油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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