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辉县市公路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孔**于2015年7月14日双方自行协商到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供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