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学枫诉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枫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钟*枫于2015年7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枫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