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枫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钟*枫于2015年7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枫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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