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源局与梁**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没收被执行人梁**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被执行人梁**按照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5)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1071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