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城综执罚决字(2015)第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渑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指定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渑城综执罚决字(2015)第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