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柘城**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曹**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李**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刘**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刘**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刘**与永城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柘城**源局与柳凤志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柘城**源局与褚立领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柘城**源局与史**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