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刘**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柘行执字第29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曹**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李**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范**与虞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虞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夏邑**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行政裁定书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刘**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刘**与永城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李**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柘城**源局与皇甫**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